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企業有權同意嗎?
文章出處:襄陽社保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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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2-12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企業有權同意嗎?
對于繳納社保大家都是有自己的心得,對于企業來說繳納社保是必須要盡的義務,對于個人來說社保是一中福利。社保真的那么重要嗎?我急用錢可不可以不交。不知道其他小伙伴是不是也不把社保當一回事,只想領到手的錢,而不愿意為自己投保,于是就找公司商量自愿放棄社保繳納,而把本應繳納的錢自己領到手。對于這種情況并不在少數,企業也是聽之任之,但真正等到出了問題受傷的只能是企業。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汪女士2017年3月進入一家上海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做保潔員,入職后一個月汪女士向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聲明,表示自動放棄繳納社保,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負,與公司無關。然而,萬萬沒想到,過不久后汪女士在騎電動車上班途中出了車禍,當場身亡。
2018年5月,汪女士的丈夫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獲得批準。汪女士所在公司肯定不服啦,向法院提供可汪女士的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并稱此次事故不該被認定為工傷。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案,認為人社局受理工傷申請以及認定工傷并不以傷(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為依據,當庭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案件的爭議在于汪女士向清潔公司提交的放棄繳納社保申請能否構成清潔公司主張應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可由員工或者用人單位自由處分,且是否繳納社保與被訴認定工傷決定并無關聯,故對清潔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判決駁回某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
清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三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人社局辯稱,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因放棄而免除繳納義務。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以及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不受傷(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的影響。
上海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相關保險費。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并不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自由協商處分的權利。同時,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與認定工傷并無直接關聯,人社局受理工傷申請以及認定工傷并不以傷(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為依據,只是未繳社會保險費用一旦發生工傷單位就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故清潔公司主張的汪女士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應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不予采信。因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規定不僅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也起到了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的作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關于放棄繳納社保的約定,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更不會導致職工因此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及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或職工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只要其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就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后,就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若未為職工繳納社保,將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需自行給付,增加了企業負擔和經營成本。
希望通過這個案例大家能對自己的社保上點心,不要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顧將來的保障。同樣,作為企業方也要知法守法,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后果肯定是企業來買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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